法律分析:没有标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国家不会进行赔偿。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民政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