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是一门系统科学,是网络化、系统化的监管。网络型的科学有效的金融至少应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依法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公会)的自制机制、部门的协调参与机制和社会监督的补充机制。网络型的金融监管体系既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又是能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银行业监管。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业是支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是传导货币、实施宏观的基础途径,搞好对银行业的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谈一下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
一、强化以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电子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金融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际层面出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监控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以及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四个目标。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在经历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危机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任务。
一、美国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伞形”是指以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从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来看,伞形双层多头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联储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中心,至少是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
一是现行监管体系无法跟上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对存款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绝大部分与20世纪30年代的制度相似,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确立。
二是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在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三是金融监管职能的重叠造成金融监管死角。例如,金融创新中被广泛运用的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债务担保权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监管而成为此次危机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建立功能监管或者统一监管的标准和体系,以改变其金融监管架构。特别是,分散的监管主体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严重背离。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建立在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参数、风险回避系数、外部性因素和监管成本等减小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混业经营的实际风险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为此,美国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制的“蓝图”,以期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改革。奥巴马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并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国经济的重要举措。
大致看来,布什的改革蓝图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长期的选择。在短期内,美国主要注重提高协调效率和恢复市场功能等;在中长期,则致力于加强对州注册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保险业、期货与证券业等的联邦监管,以弥补监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奥巴马正式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将在金融机构稳健监管、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金融危机应对以及全球监管标准及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可以看出,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呈现新的格局与态势。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建立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控股集团广泛出现及其所带来风险的多层次转移以及金融监管体系基础设施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明显的差距和漏洞,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是部分弥合这一差距的有效途径。
第二,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机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集中监管的特征将更加凸显。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将得到强化,甚至可能成为“全能型超级监管人”。
第三,监管范围将扩大,监管力度将加强,监管标准将提高。具体表现在:投资银行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将分别被纳入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框架中: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国家保险办公室对保险业进行联邦层面的监管:诸如房利美等国家支持企业、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等将被纳入到新的监管体系中;金融体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也将受到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流动性、风险敞口等风险管理标准将更加严格而保守。
第四,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和偿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填补信息缺口,那些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表外交易也将受到监管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监管和国际合作将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金融风险在全球传播,金融危机也具有更大的全球传染性。然而,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杠杆率、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准确和不及时的。因此。全球金融监管的合作将成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类似,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监管职能,确保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监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和资本项目管制、大规模经济刺激和强大的支持等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条件弱化,金融监管体
系的潜在问题就可能显现化。因此,我们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
其一,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需要。从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国实行分业监管,英国实行统一监管,但是两国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美国实行分业监管,我国也实行分业监管,但我国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明显小得多。这也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的。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部门的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其三,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般而言,金融创新都会伴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较为迅猛的背景下,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四,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随着大型金融机构实力的增强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我国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这就有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一方面。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其五,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从金融危机的救援来看,金融当局的及时、有力救援是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火墙,同时,流动性注入和问题资产处置也是恢复金融机构和市场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应对危机的角度。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金融;金融监管体系;财政改革
党的十强调指出搞好财政改革工作,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而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建构、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体系已成为今后平衡财政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顺应此发展趋势,需积极开展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创新及改革尝试。金融体系的综合性及个性化特征需要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其中,金融部门的内部属于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若是金融部门消极对待监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监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门不断主动地创优内部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其健康运转的基础。财政监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门的服务在社会和公众的影响下积极主动地向弱势群体、产业及落后地区倾斜。因此,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见,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强化财政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建构完善一个有序、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成了目前非常紧迫的任务及不能回避的大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问题就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来看
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旧将重点放于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的符合规定性上,对平日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没有建构稳定的严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督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二)从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来看
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律和经济及行政等三种举措。所谓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所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以法律举措为主经济与行政举措为辅。。
(三)从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来看
没有构成一致规范、连续及系统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监督管理,同时在具体的运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与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来看
存有监督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普遍经验来看,监督管理主体构成了以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的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等三方面结合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体系。在我国当前相关金融方面的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制度极其薄弱,没有建构“三结合”模式的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根据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建构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尽早适宜金融市场的开发已成了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实施如下对策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晰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的分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监督控制、评估考核”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制,促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构所属辖区“金融安全区”之目标,构架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督管理责任状以及专项任务书。2、建构以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主、法律(包括法规)等职能部门为辅的内部高效率运转及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的合力与功效,促成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时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监督管理、适量竞争、约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则,不断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部门依法经营和自我监督管理、社会审查监督的“三结合”监督管理格局,确立有效监督管理之全过程、全方位、可持续性、审慎性监督管理意识,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并且应当减低监督管理成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构架相关金融部门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对金融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构架,补充构建新型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应当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监督与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监督举措切实落到实处;3、严格金融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建构严谨的经济处罚制度,增大处罚的震慑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监督考核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遵循内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审核性、整体性、性等原则,提升自律意识,采取全方位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执行法律法规无,任何机制的建构都要以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为目的;2、增强行业自律和我约束,支持各金融部门建构自律性组织,同时加入各金融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施行业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门内部制约同社会监督相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财政改革的力度
实施财政改革和金融监督管理改革并重的战略,逐渐达到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行业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为适合国际竞争,保险等诸行业互相渗透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可否因此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财政改革策略,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提升竞争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处理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及分业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当前要调整好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思路,不仅在表面上实施分业监管,而且在各项业务经营方面,结合实际状况,实施部分混业经营,借助人民银行和证监委及保监委联合构架相应的业务标准,使所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能够于自身主要业务之外兼行跨行业业务。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五年过渡期的调整,为将来过渡至综合经营做好准备工作。
2.处理好入世后的财政改革问题。我国金融改革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以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作为主要渠道,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部门作为稳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尤其是要借助发展中小金融部门、健全国内中小金融部门企业之金融服务,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经营管理,快速剥离商业银行之不良资产与财务亏损,增添国有商业银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许未来全面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参与世界金融业务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3.处理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应强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并且进一步调整银行之组织体系,实现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逐渐把人民银行处于省一级中心支行改变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监管办部门转变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指导性部门。此外,为了方便协调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转,可构建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抑或相对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门管理协调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今金融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下,逐渐实现金融业转变为混业经营之稳健过渡,为金融集团模式下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结语
总之,党的十已把搞好财政改革工作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其目标明确,重点是切实落实,可见财政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分析和实施财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为此一定要实施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新型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我国财政改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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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形式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实现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水平上的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技术不仅和传统的交易所模式相结合,更兴起了个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的风险机制,在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之后,新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风险。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结合大数据理论提出监管体系的构造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分析
按照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影响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三种模式(如表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
(1)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网络银行。其主要特征是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双方主体。并且灵活性较弱,安全性较高。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金融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种模式的监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为主,其主体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内涵的风险较小。
(2)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余额宝。其主要特征是不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融通性,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金融的双方主体初步发生了变化。灵活性加强,存在有一定的风险,较之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模式,诈骗,违规,技术风险频现。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和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比如余额宝,就同时实现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和消费的功能,将传统的借记卡业务和基金投资业务合二而一。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控制。
(3)新型互联网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主要是众筹平台和P2P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传统金融所无法形成的效应。比如众筹平台,就是一种集合小规模资金进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将传统金融的主体扩张到两个自然人之间,大大强化了金融的灵活性,此时的金融主体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大中型金融机构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普通的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金融双方。灵活性极强,但是风险也进一步增加。E租宝、中信公司、美微传媒等欺诈事件频传,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监管总是存在滞后的,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变局。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主体的繁多和复杂,难以完成风险控制。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对此我们进行如下的分类讨论。
(1)法律和制度风险,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以证券法,合同法等作为监管的基础的。但是作为对整个金融市场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其针对性就存在问题。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造成P2P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文件界定p2p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我国的P2P借贷很容易在监管不完善的层面上出现违规行为,甚至触及刑事犯罪,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经济类犯罪的规定,P2P的职业放贷人功能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贷款证券化很有违反证券法不得违规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P2P平台的分散性和隐秘性使得洗钱犯罪在P2P平台上频繁发生,由于目前反洗钱机构对P2P平台不进行监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给不同的出借人,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2)技术安全风险,在技术的开发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设计构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问题,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漏洞。极易出现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一旦客户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仅仅会对顾客造成骚扰信息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对金融机构的诈骗问题。云计算平台承载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和用户信息,但就平台本身而言,其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一旦攻击成功,将造成重大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计算和数据归属地分布的广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确定性也会直接导致诸多不良信息源难以分辨。一般来说对于金融体系的宏观整合将会造成微观层面监管的不力。
(3)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这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满足投资人体现需求的风险,该种风险存在有两种产生机制,其一就是庞氏,或者叫意大利香肠问题。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后投入的资金作为先期投入资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总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都无法应对大量的提现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资金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上去,一旦投资失败,最终也将无法面对投资者的提现需求。信用风险是与流动性风险相伴生的,借款方的违约将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务业在一个产业结构科学的国家经济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新形态,也是现代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对于其存在的固有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表2示,笔者总结了近年来的几起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从上表可见,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5万到430亿元,短短三年时间,涉案金额扩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发现,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额飞速扩大,据统计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件高达929件,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不足
1.立法滞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据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之下,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准入,监管,处罚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主要散见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广义法律规范上,互联网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征信,担保功能则受到《担保法》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利率问题,则见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这样分散的立法体系,无疑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和法律的整体协调都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采取行业公约的形式来进行,比如P2P行业出台了有关P2P的行业公约,但是这种公约的约束力仅仅相当于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2.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形态不清
。由此可见,《办法》对监管主体间的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但其配合机制、领导与报告关系却没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仅靠各部门在各自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报告关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同时,本身可能会陷入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中,部门间的沟通效果难以预计。同时,该监管机制的设立,在层级的设计上存在问题,各个机构的相互协同存在问题,同时地方各级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级的领导,一方面服从部门的领导,容易产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对于投资人而言,机构的保护并不直接,而只是间接和控制了风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规则管理过于严格,阻碍市场活力
在《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单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单一法人在不同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最大借款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借款设置最高限额这一做法属于是一种规则导向的监管,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这种规则导向的行为存在两种特征,第一是全面性,这种金融监管的控制,将会对整个中的大部分业务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两种问题,首先管理的滞后性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跟上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将新金融模式的诞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对于数额的会使得管理的僵化,对于金融而言,供给和需求本就会确定某项目的筹资数额,市场对于筹资情况的反映才是最真实的,如果控制资金额度,不仅造成市场机制扭曲,更无法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动态问题。
4.未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办法》是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确定的方向却存在问题,在该文件中,最首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P2P借贷平台的性质--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由此展开的一些办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台成为资金池、甚至出现“庞氏”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而言,最终必然还是会出现一个真正的网络资金平台,如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将P2P平台限定为信息平台,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其次,《办法》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力地回应了互联网金融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但是,不得不指出,这种金融监管的形式和传统的金融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区别。不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制定监管,形成监管体系,不仅无法对症下药,解决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问题,更加麻烦的是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遏制。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处。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们上文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状,我们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图一所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需要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强立法和行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商法体系当中,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应当适时充实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立法应当先行。完善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作,还可以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统一监管模式。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阶的部门法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灵活,跨界。不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都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像证券法那样的法律,才能够覆盖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设计。也就是监管角度,行业自律协会角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三个方向。
首先是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类似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体系,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然后以反垄断委员会统筹相关事宜。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而言,可以设立一个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公室作为统筹管理的部门,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业与信息化部纳入其统筹之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统筹监管。另外省级监管部门以只对机构负责,防止地方与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出现。
行业自律协会与监管相比,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形式,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作用效果更显著。事实上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严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着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的自律监管应该在这样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所有从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人,另外应该要求各机构向行业自律协会披露其财务信息,这样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能够完善对于行业成员的监管,最后还应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大数据的充分应用打下基础。
最后,投资者的保护应该更加直接化,可以考虑建立直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直接保护,也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
3.原则性监管为主,市场动态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是以规则监管为主,而规则监管过于僵化,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当下情况,笔者认为,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规则监管作为主导,而应该使用原则监管,扩大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但是也存在监管人员任意解释监管细则从而出现监管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建立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登记注册,审查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质,建立完善的责任人系统,强化行业准入规则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审核。另外应该完善资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最后应该进行动态定期审查,完善市场退出的格局。对于市场的动态性自主性,充分发挥。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big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数据”,它将不仅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还将包括非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交互数据。这一变化给互联网金融双边市场的资源“自”配置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对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将会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监管从精确数据走向趋势分析。。
其次,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双方均可以达到较好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作用,大数据对于顾客的征信,将直接预测投资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可能,比如,根据投资者在其他消费购买高三学生的复习资料,可以预期出该投资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学的学费。或者通过对该消费者的微博信息的统计,分析出该消费者是否具有旅游倾向等。这种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帮助平台分析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可能性,从而规避风险,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O管,也可以应用大数据统计出其投资,放贷习惯,甚至是其法人主体的消费投资特征,预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种类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格局,对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对互联征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完善立法,重视监管格局的建立,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动态而持久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以期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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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中国金融监管变革;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F1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82-01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美国次贷危机是一场新型的金融危机,2007年3月以来,美国次级债危机上演了全球金融市场近十年最大一次“蝴蝶效应”,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为之震荡。由此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通过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此类贷款不仅得以发放,且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成为证券化的基础,由投行、评级中介等机构通过不断包装、分割,最终创造出适于投资的证券化的结构性衍生产品。不断证券化的衍生产品需要发放次级贷款作为基础,而次级贷款的发放反过来又刺激了证券化衍生产品的发展。由于金融市场上销售的这类产品的金融杠杆率不断被放大,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脱离经济基本面,脱离客户资信,导致人们靠预期的资产价格来支撑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一旦经济周期发生逆转,银行信贷趋紧,利率上升,杠杆率降低,次级借款人开始发生违约,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开始出现风险问题,在羊群效应的作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迅速反转,金融体系和各参与者的稳健性被成倍地破坏,导致实体经济出现重大问题。次贷危机就此发生。。(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一直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并存。首先,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就银行业来说,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美联储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和跨州银行的监管,受监管的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各州银行监管局监管在州一级注册的银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监管银行,但也有义务和权力对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管理,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其次,控制着庞大资金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却处于监管的真空区。美国决定从金融监管系统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财政部亨利•保尔森于2008年3月推出了近80年来最广泛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提案名为“现代金融监管系统蓝图”,并计划进行改革。正式实施该计划尚需时日,但一旦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监管和银行业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力改革金融体系、再造全球金融稳定框架的呼声渐高,各国和国际组织已经为此做了不少工作,提出了多种建议,并形成了一些共识。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最有力的外部约束力量,而危机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理念、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美、英、德等国家都进行了金融监管的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以实现稳定的监管。
(一)中国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与其他各国一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金融市场的各种新发展,比如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的出现等,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金融改革以来,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大势所趋,实现合法高效的混业经营也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和历史的必然。我国现行分业的监管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尽管分业经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但它更多地体现了因素的人为干预,有违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则,如何及时调整它们以往分业监管的发展战略,采用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成为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保持良好、稳定、持续的促进作用和最优化实现资源的跨地域和时间配置。面对混业经营,需要解决如何使之存在的合理性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现状有序地结合起来,如何使因“众口难调”而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多重重复监管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在监管太严会抑制金融创新而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监管不力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国家经济运行中出现系统风险和危机蔓延之间如何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三、总结
反思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我们国家实际上金融创新不足的现实情况,尽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多么有效,而恰恰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国有公司陆续披露:原本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出现重大失误,从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则再一次说明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创新不足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改革,稳步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为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更好地融人全球经济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利率慢慢松开松动的信号从温州传来。
从今年10月21日,浙江温州农信社客户存贷款时可以讨价还价了,除温州县市所在地和柳市镇所在地外,信用社全部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357家农村信用社有很大的权力决定信贷资金的存贷价格。作为银行进行利率改革的实验田,温州农村信用社可以对存款利率上浮3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这比商业银行20%的浮动范围有了更大的空间。
更多的信息显示,一场以信贷资金存贷款利率为突破口的利率改革正在酝酿中,而放开存贷款利率正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
其实早在去年,央行已经在全国8家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但在近日,央行明显加大了利率改革的节奏。
近日央行行长明确表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利率浮动幅度,稳步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随着外汇储备的上升,逐步放宽对资本交易的管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更为重要的信号是,银行利率市场化甚至被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
“利率市场化将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一位金融业人士评价,在加入WTO、金融市场面临全面开放的压力下,利率市场化正在消除利率化和照顾大型国有利益的色彩,原来扭曲的资金价格正在被纠正,资金的价格开始更多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
但就在国内金融界对放松利率管治而欣喜时,利率市场化的风险也悄然而至,金融改革显然迫切需要应付利率市场化风险的相关机构和。
为何选择温州?
“温州农信社利率改革关乎利率改革全局。”浙江金融业一位人士,根据央行利率改革步骤,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央行在温州进行357家农村信用社大面积的利率改革试点后,下一步将在金融业全面推进利率改革。
温州发达的资金市场为央行进行金融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在温州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不仅能吸收民间高利贷资金,而且有足够的资金优势化开利率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今年3月,温州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50.4亿元,企业存款381.76(温州企业96%以上为民营性质),外汇存款余额16.1亿美元。在温州正规的金融渠道里,已经集聚了超出1000亿的民间可流动资金。
。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同时,在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占总资产的7.5%,即125亿元。此外还有个人之间的消费性、互借贷等,合计民间信用规模约300亿-350亿元。这部分资金长期处于不断的流转拆借当中,加上部分民间借贷,总的资金可能还要大得多。
大量的海外温州人成为温州财富的另一大提供者。截至2001年底,温州和上海比较两者的外汇储蓄额分别为15.6亿美元和120亿美元,然而两者2001年全年的外汇交易量分别是40亿美元和70亿美元。
“如何解决民间资金拆借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门思考的。”据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能否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渠道是检验利率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据悉在资金充足的浙江,利率放宽后,资金供大于求,贷款利率上浮70%对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吸引力,谁也没有调到70%上限,反而是农信社偏高的存款利率吸引了部分商业银行存款。自去年利率改革后,至少有20%的资金从当地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流向农信社。这也是选择温州进行利率试点的另一原因,资金充足可以减少农信社调高存款利率对周围商业银行的冲击,防止金融动荡。尽管是摸着石头过河,温州大部分农信社每月调整一次利率,有的调整时间更短,资金价格变化越来越体现市场的供需。
利率职能错位
“利率市场化更重要的意义是带动利率监管体系的变革。”深圳一位业人士认为,在过去利率管理时,人民银行并没有利率最终决定权。
这位人士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金融管理体系的重要进步是,制定和实施货币信贷基本上不受地方部门的干扰,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利率最终决定权不是掌握在人民银行手中而是在。
在这样的利率下,确定和调整利率主要是考虑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而利率引导和改变资金供求这一职能退居次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9年间七次降息累计减少利息支出2600多亿元,2002年这次降息预计进一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600亿元,但对刺激投资和促进增长作用并不明显。
带有色彩的利率将给未来的利率改革造成什么现在尚难以给予评估。据介绍,利率作为一般性的货币工具,在资金的供求双方选择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但中国利率往往带有政治任务,如对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和下浮均不超过10%,对指定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过分管制的后果是,人民币资金价格扭曲,并对国内外资金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并指定详细的结息管理办法。价格管制还使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与市场脱节,同资金供求没有关系。随着金融市场主体的变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市场,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和经营策略不同,资金成本不同,统一利率已制约其各自的。而银行企业化后,更需要根据客户资信和风险度以及自身经营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资本市场和出口越来越大,随着外资并购和QFII等施行,国际利率水平的波动对人民币影响逐步加大,利率市场化已如弦上之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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