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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意义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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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1

一、我国影子的界定

影子银行的全名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又称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提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类银行”金融活动,即从储蓄人或投资者手中获取资金并最终向借款方融资,其中大多数金融活动不受或仅受轻度监管。美联储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业务,但无法享受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众信用担保机制的中介机构。

以上定义主要强调影子银行的“类银行”性和监管缺失的特点。这也是该类金融主体或活动被冠以“影子”的真正原因。另外,以美国影子银行为代表的主体主要以投行为主,其依靠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规避监管,且采用高杠杆经营策略,并利用复杂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较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外、尤其是发达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且我国影子银行活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因此这一定义不能准确地界定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

在界定中国影子银行之前,首先必须明确“银行”的概念。这里的银行是指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传统商业银行,并可引申为进行资金的流动性、期限、信用转换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至少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首先是“银行”,其次是“影子”。

影子银行的“银行”性质要求影子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从事的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类银行业务,即间接融资行为。这一特征直接排出了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鉴于目前影子银行多使用复杂的金融工具和结构设计,以间接融资的形式掩盖直接融资的实质,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一标准界定我国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影子”性质是“银行”性质的有效拓展,强调影子银行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的区别,强调其不受或较少受到监管约束的特性。

综上,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名词,与任何金融业务一样都具有风险性,因而与其他金融业务一样需要引起监管方和市场的重视。本文认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包括银信合作、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

二、不完全信息动态监管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是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传统融资方式的有力补充,对各类企业的发展及社会资金融通产生的促进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因此,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影子银行业务,应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细化、量化监管指标,而不应因噎废食,采取全面禁止的做法。另外,过分严格的监管也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合理控制市场风险的基础上适度放松监管,有利于效率的提升。然而,在实务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方无法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风险,因此,需要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探求符合理论设计的监管方式。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参与者:影子银行金融机构(I)、监管方(R)。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双方博弈的潜在动力都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虚拟变量“自然”(N)将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分为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H)和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L)。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相对较差,且抗风险能力较低,业务创新灵活,但存在监管套利行为。而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规范,注重风险控制和内部监控。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L)在所有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中所占比重为p,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所占比重为1-p,即:

P(L)=p ;P(H)=1-p (0≤x≤1)

3.两类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都有两种策略:从事影子银行业务(D)和不从事影子银行业务(D)。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影子银行业务获得的收益均为BI1,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的收益为BI2。

鉴于风险与收益往往呈正比,因此0≤BI1≤BI2。

4.监管当局有两种策略:加强监管(R)、放松监管(R),且

P(R)=r,P(R)=1-r

当当局采取加强监管策略时,监管当局所耗费的监管成本为CR1,金融机构为应对监管而耗费的内控成本为CI1。一旦监管当局采取严格的监管策略,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将受到影响,其利益损失为CI2。而监管当局则获得监管有效的正向激励BR2。当监管当局采取放松监管策略时,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将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从而给监管当局带来危机处置成本CR2。且危机处置成本大于放松监管的收益(BR1),即0≤BR1≤CR2。

5.博弈双方都是有效率的: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正当的,且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不会单纯因惧怕监管而停止开展业务。

(二)均衡分析

以上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树表明博弈双方不同策略选择的收益。在未对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详尽调查之前,监管当局无法准确判断其风险类型,即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所属类型所具备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金融监管当局只能根据影子银行的行动判断其所属类型。。

1.混同均衡

以上博弈模型的混同均衡是指,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和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均选择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当局采取放松监管策略。混同均衡的条件是监管当局采取放松监管策略的收益大于严格监管策略。

P(L|D)=q P(H|D)=1-q

监管当局不同策略的期望收益如下:

E(R)> E(R),求得q>

当监管当局选择放松监管的策略时,由可知,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将选择开展影子银行业务;同理,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也将选择开展业务。

综上,当q>时,博弈最终得到混同均衡,即无论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的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均选择开展业务,而监管当局则采取放松监管策略。

2.准分离均衡

影子银行监管博弈模型的准分离均衡是指,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采取纯策略,即以1的概率选择开展影子银行业务;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采取混合策略,即以一定的概率选择开展影子银行业务;而监管当局也选择混合策略,即以一定的概率决定采取加强监管策略或放松监管策略。

金融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风险程度的判断:

P(D|L)=1,P(D|H)=s

按照贝叶斯法则修正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判断:

P(L|D)=[]

P(H|D)=[]

首先,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采取纯策略――开展影子银行业务,而高风险影子银行采取混合策略,需满足条件:

E(D)=E(D),即(1-r)?BI2+r?(BI2-CI2)=0,求得,r=

同时,监管当局采取也采取混合策略,即E(R)=E()

P(L|D)?BR1+ P(H|D)?(-CR2)= P(L|D)(-CR1)+ P(H|D)?(BR2-CR1),解得

S=

综上,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采取纯策略――开展影子银行业务,而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以S=的概率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当局以r=的概率加强监管。

三、模型分析及建议

(一)影响博弈行为的因素分析

1.混同均衡

在混同均衡中,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和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均开展影子银行业务。q越趋近于1,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是低风险影子银行的可能性就越大,监管当局采取放松监管策略就越有效。由混同均衡条件q>可知,其越小,q越趋近于1。因此,当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内控成本较低时,如果监管当局采取放松监管策略,此时,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低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占比较高,对市场而言无疑有着极大的积极。

2.准分离均衡

在准分离均衡中,监管机构采取严格监管策略的概率r=,即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收益B12越高,高风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受到的负面影响越大,监管当局采取严格监管策略的概率越大。而在此条件下,高风险影子银行冒险开展业务的激励也越小。因此,在此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较高。

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旧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报告;新巴塞尔协议;三个支柱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旧巴塞尔协议的由来

当今社会,本国银行跨境经营业务早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外国银行机构在境内也大量涌现,其所带来得监管困难已非任何一国能够独自解决,某一银行的倒闭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由此,十国集团国家于1975年2月在巴塞尔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就是在巴塞尔委员会这二十多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巴塞尔文件中确立形成的,它主要由1983年的《巴塞尔协定》、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及其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的有效监管。最著名的当属1988年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又称“巴塞尔报告”或“巴塞尔资本协议”)。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对“巴塞尔报告”作了诸多补充规定和修正。2001年6月25曰,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2002年初,并于2004年底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定稿。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人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底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笔者在本文中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2001年6月截止的三个征求意见稿。

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将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在服从国际“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应对国际化竞争。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且在技术上具备现实可行性,在经济上也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旧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巴塞尔报告》

虽然在旧巴塞尔协议中,1997年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的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多年工作成果的汇集,它分别在7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有效银行监管必备的25项基本原则,但从根本上看,《核心原则》正是在《巴塞尔报告》的基础上凝结、发展而来的。《巴塞尔报告》在协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巴塞尔报告》首次对资本进行分类,并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因此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资本充足率报告。

《巴塞尔报告》同时也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再次,报告开始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最后,报告规定了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三、“三大支柱”确立新巴塞尔协议的精髓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由此,诞生了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又称“新巴塞尔协议”)。被誉为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的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原则、市场纪律规则。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仍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然而,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将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从原先的信用风险拓展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一变化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充分认识到随着各国际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急剧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成为了仅次于信用风险,威胁银行发展甚至走向破产末路的“杀手”。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即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各12.5倍之和作为分母。

新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克服了旧协议存在的一些弊病。首先,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将主要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四个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权重。最后,新协议所考虑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仅取决于某一种资产单一风险的特性,还考虑各种资产风险的相互关系。银行风险若集中于单一借款者或与某一借款者高度相关的借款者,则其风险变动极易扩大化。因此,新协议建议各银行在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可见,新协议在细化银行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更考虑了各风险的相互作用给银行资产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这是旧协议中单一的信用风险所无法比及的。

支柱二:监督检查原则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监管当局的具体监管职责包括: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

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从银行角度看,新协议明显要求各银行加快制度化进程。新协议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对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支柱三:市场纪律规则

在旧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因为银行作为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公众也普遍对银行怀有“不会破产”的概念,将银行与国家机关相类似,对银行资本营运状况漠不关心,从而加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新协议采取的“市场纪律规则”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试图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从而将市场对银行的有效监督纳入了巴塞尔体系中。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此外,委员会还对所披露信息的定性和定量要求也作了规定。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也要有区别的进行披露。同时,新协议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要求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由此可看出,新协议更倾向于将银行作为公众公司来看待,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同时,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监督也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

四、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到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影响,具有一定的涵盖性。

(一)加强了对混业经营银行的监管,突破了对传统银行监管的“颈瓶”。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众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

(二)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敏感度。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和风险权重的级次。通过对这两者的评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预警的敏锐性。

(三)制定了更灵活和动态化的监管规则。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的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程显出一定的灵活性。而在市场风险评估方面,新协议引入了市场定价的概念(marked―to―market),使确立资本标准具有动态化的意义。

(四)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方面的要求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本身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五)银行运营状况更透明化。新协议将“市场约束规则”作为银行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质是将银行更真实地展露在市场中,受市场约束、监督、激励。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的“黑匣子”,使银行资本运作趋向公开、透明。

新巴塞尔协议的诞生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虽然新协议在风险方面、总体风险的协力控制方面、风险权重选择的客观、公正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新协议无论从可选择的计量风险模式、动态化的风险监管机制,还是从定性、定量的监管标准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都对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国际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力量。

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银行 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银行监管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 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 big to fail );其次,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

    。近年来,美国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 传统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7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出台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银行的管制,此外,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 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 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Lobbying Group)游说本国,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 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为充分实施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4

关键字:开行;商业化;建议

国家开发银行自成立以来,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市场机制完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业务领域、经营模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按照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开展业务,但开行在业务定位方面仍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以中长期业务为主,与一般商业银行有着较大差别。。

一、继续坚持开发性金融特色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

开行商业化改革后,虽然需要按照商业银行要求进行经营,但在业务定位、客户选择上仍有所差别。开行可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特色优势,开展差异化竞争,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1.继续完善机制建设

开行受机构、人员,不能向商业银行那样通过大规模网点来开展业务。因而在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与合作成立金融合作办公室,以及城司、担保公司、学生资助中心、社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合作机构,在区域内开展业务、完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宣介等方式将开行的业务、风险管理理念透过合作机构向市场发散,培育信用环境,并取得了一些效果。在商业化改革后,应继续完善机制建设,扩大业务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

2.继续加强与财政互动机制

在当前我国主要是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主要方法就是建立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此方面开发性金融与财政有着共同目标,形成了双方互动的合作基础。同时在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的条件下,金融运作风险较大,并有可能因为信用能力不足而难以展开相关活动。因此,开行在今后仍需要加强与财政的合作互动机制,利用组织优势共同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发展经济,走差异化道路,降低开行贷款风险。

3.培育项目商业价值

开行目前进入的业务领域贷款期限长,贷款项目往往实现战略目标意义大于商业意义、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项目的商业价值,虽然开行设计了较为完善的信用结构,但与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相比,风险仍显偏大。按照商业化运作要求,开行在项目选择、评审中除了测算偿债能力以外,还应通过金融机制组合、市场培育等措施,对项目后续可能产生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保持科学协调发展。

4.拓展业务深度,带动商业性金融

目前开行的项目贷款和地区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跟进的先导,体现了开行的带动功能,但后续竞争也随之加剧。面对此种情况,开行在成熟领域可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有所区别而非正面竞争。同时把开行的开发活动向宽度、深度和厚度“三维”空间拓展,不断创新发现新的“蓝海”,形成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良性互动,保证开行科学发展以及领先优势。

二、按照商业化要求,转变经营观念

从性银行转向商业银行后,开行就要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则进行运作,在经营观念上也要相应调整,因势而变。

1.从项目优势向客户优势转变

在以前开行主要经营中长期项目贷款,因而在经营观念、内部流程上习惯于“以项目为中心”开展业务,这种业务关系往往随着贷款本息的偿还完毕而终止,不利于银行的持续发展。目前各商业银行都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开行在此方面起步较晚;并且目前以及国家大型集团等客户为主,客户开发、关系维护等方面相比一般客户难度较大,在商业化改革后这种客户关系压力将更加困难。因此开行可利用现有的项目优势,通过完善金融服务手段,切实以客户需求为业务导向,适应后期发展的要求。

2.平衡风险与收益关系,坚持风险控制与价值管理统一

。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贷款损失分布具有“厚尾性”(heavy tail),即银行贷款损益概率密度函数的尾部比一般正态分布的尾部更宽,贷款巨额损失或巨额收益的概率一般大于正态分布所计算的概率。

同时作为承担和经营风险的一个特殊行业,银行对授信风险的态度不应该是消极的回避,也不应该只是事后寻求化解,而应该把风险看作一种资源,建立合理的创新机制,积极开发可以利用的金融产品、机制来化解自己承担的风险。

因此,开行应当秉承风险管理和价值管理和谐统一的理念,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风险管理,并为之创造适当的管理环境,不断增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协调性。如是否给予客户承诺,可根据总、分行风险承受水平,对比授信业务经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收益率,遵循“宁让利不让风险的原则”审慎做出授信决策;同时也要在既定的风险容忍度下,力争获取授信业务的最大回报,保证银行风险取向能够使股东偏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三、以中长期业务优势带动其他业务发展,完善业务功能

与其他银行相比,开行在中长期业务具有绝对优势;但开行银行产品相对较少,存在业务功能不完善等缺陷。开行可抓住商业化改革带来的机遇,继续加大在中长期贷款业务方面的领先优势,同时带动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其他业务发展,完善银行功能,提升开行综合服务能力。

国际业务产品方面,应建立业务国际化的发展思维。首先应借鉴商业银行现有产品,完善开行自己的产品体系、人员队伍;其次大力拓展跨境资金清算收付、信用证、国际保理、福费廷、外汇交易、保函、备用信用证、跨境兼并收购等国际业务品种。

中间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主流趋势,也是商业银行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当前,可围绕投资银行业务、综合经营类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等三个方面重点发展。一是大力发展投行业务,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投行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支持范围的前提下开展这项业务,大力发展各类债券承销业务;为企业兼并收购、资本运作提供个性化的策划方案;为企业提供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新兴业务。二是积极发展综合经营类业务,大力开发资产证券化、银证、银保、银证保等综合型业务。三是重点发展利率、汇率等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快研制并适时推出利率、汇率的期货、互换、掉期等新产品。

四、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升营销能力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20世纪9 0年代国际上新兴的营销战略,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式下,帮助企业从顾客需求出发,打破了传统的以“市场占有率”为导向的营销模式,建立起一种全新的以“顾客占有率”为导向的营销模式。定位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建立长期优质的客户关系,不断挖掘新的销售机会,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和获得稳定利润。

开行可围绕“完善、整合、推广”的思路,前期做好战略客户信息整合、系统建立推广工作,重点整合大型集团客户信息,有针对性地了解、分析客户,进行客户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力争实现系统功能与营销实践的有机结合,逐步实现对重点客户的精细化和集约化管理。

在建立起crm系统后,开行可重新思考和完善现有业务流程,围绕客户需求建立更加方便和贴近客户、对市场反应更敏捷、控制操作风险的新型业务流程,从而在成本控制、顾客满意度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银行内部各部门要密切合作,注重发挥综合优势进行整体营销,对客户的信用程度、交易习惯、交易特点做出多角度的分析和判断,从最佳营销组合的需要出发,加大优质客户的产品营销广度和深度,实现银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五、通过培训和编制产品手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

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自助银行 网络建设、建议

自助银行作为智能化的服务方式凭借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利用相关设备向客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自助金融服务。。自助银行的发展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自助服务设备的购置、网络系统的购置,自助银行网络建设、选址、设备的安装、软硬件技术支持、发展规模的确定等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安排,制定系统科学的发展规划。

一、自助银行的发展分析

信息技术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原有的银行形象和银行概念,因而成为银行之间的竞争热点。中间业务的空前发展为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自助银行(包括ATM)的发展又使以银行卡为龙头的中间业务不断完善和扩充着电子货币的功能,使其物理结构智能化,信息传输电子化、服务方式自动化、业务功能多样化、技术规格标准化、持卡群体普及化成为可能。对于自助银行业务的重要作用和产生的效益分析如下:

1、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自助银行的运行打破了银行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的,使服务方式网络化、服务时间随时化、服务空间无限化变成现实。它延长了银行的有效营业时间,满足了客户随时可能发生的金融服务需求。它合理的布局可以弥补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足,增加了商业银行业务网点覆盖面。

2、随着国家经济不断的发展,银行的业务量成倍增长,自助银行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削减柜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借助于银行自助服务设备,客户可随时办理自动存款、自动取款、自动转帐、自动转存、查询打印帐户余额及历史交易明细银证转帐、网上银行等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覆盖了大部分的柜台业务,分流了柜台压力,极大地缓解了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而造成的营业柜台排队严重情况和影响储蓄业务正常开展的现象。使柜台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出来,从而转向为客户提供更深层次、更高效的服务。与人工柜台相比,自助银行的服务更加标准化、规范化,能做到差错少,服务水平始终如一,不会因柜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不同而出现服务质量上的差别,使银行业务向更高层次发展。

3、更能有效地降低银行运营成本,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据不完全统计柜台交易费用是自助服务设备交易费用的两倍,有的实际情况比这个数字还要高一些。办理同笔业务,自助服务设备可在几十秒内完成,而柜员则需几分钟才能完成。目前,新增网点的开设,需要经过人行严格审批且费用较高,而自助银行相对来说就简单的多,它的开通有效地扩大了营业网点的覆盖面,有利于实现利润增加,缩减网点运营费用的目的。自助银行的正常运转效率是商业银行信誉和实力的体现,因为它依托的是银行雄厚的财力和技术管理实力,将会极大地提高银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增加发卡量和用卡量,吸收大量社会资金,联动增加储蓄存款额,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合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将会增加银行的竞争力。

二、自助银行的网络建设

自助银行的网络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网络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减少重复投资的原则。它不但涉及到新中心的建立,更涉及到对原有设备的改造。新网络的建设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既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装、移机方案,构建一个以现有网络为基础,充分兼容各类软件,满足银行卡的各类业务需求,具有高度的安全性、灵活性,并留有扩充和升级余地的自助银行网络。

1、自助服务设备的选型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自助服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如何选择既合适又合理的设备品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设备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成熟性、易维护性是我们的首选指标,还有设备的价格、技术支持能力等。因为知名品牌往往能领导业界潮流,凭借着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实力,推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高运行可靠性的金融自助服务产品。要充分考虑所选设备的技术成熟性,技术成熟、品质优良的硬件能有效地降低设备的故障率,核心模块应重点考虑。由于目前国内特别是内陆地区在电网稳定性、城市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耐高压保护、对灰尘的敏感和防护程度也应在考虑之列。有的设备一两年才需要进行一次除扫,而有的一年要两次或更多,要选择易于维护的品牌,模块化的设计便于拆卸,而且可以相互隔离,一个模块有问题,其它模块仍可以正常提供对外服务。好的产品应具有强大的自诊能力,提供比较详细和具体的故障信息,协助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

2、设备的价格、技术能力。设备的价格应从购置价格、配件价格等全方面考虑。购置价格指软硬件价格、安装开通、保修年限、运输成本的总和,要留意报价单的细节,进行综合比较。续保价格各厂家报价相差不大,但要询问具体内容和续保能力,续保期内的配件更换是否收费、配件是否充足、配件价格、保修的反应时间等都应考虑。技术支持应选择有软硬件实力的公司,工程师的水平和数量及公司提供软硬件的技术成熟度都应在考虑之列。

3、自助银行的组合形式和选址考虑

随着新型银行自助服务设备的不断推出,自助服务设备提供的服务功能也越来越完善,自助银行的应用组合形式也越来越多,目前主要有三种组合形式。

(1)建立完全于传统储蓄网点的自助银行。这种模式的自助银行规模较大、功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幽雅,可设置在城市的中心、人口密集的大型居民住宅区、繁华商业地段,不仅能为客户提供舒适全面的自助服务,而且起到了形象宣传的作用。它是传统营业网点的延伸,能节省开办营业网点的巨大开支,又能实现新增营业网点。各行可根据自身规模实力来确定自助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2)在现有银行网点内划出一个自助银行服务区域,简称自助区。一般配置ATM, CDM或CRS、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等设备,白天分流柜台工作,缓解柜台压力,夜间提供自助银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在需要频繁使用银行自助服务设备的场所,配备相应的自助银行设备。在取款量大的公共场所(工业区、仓储区、旅游区、中小型居民住宅区、商场、学校等)建设ATM单机网点,以求达到吸引客户、方便客户目的。

三、自助银行网络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自助银行是由客户自助操作实现交易的公共场所,客流量大,人员复杂。安全是银行本身及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手段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自助银行的安全性,对银行来说首先是资金的安全性,其次还有设备的安全性;而对客户来说,则有理财的安全性。因此,自助银行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采用高科技手段设计配置安全系统,力争达到无监控死角又避免浪费的原则。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应包括防盗、防火、防抢、报警系统,即具有专用声控监听控测功能、摄像监视功能、录像和录音功能、有线通话功能、各系统联动功能。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助银行和客户的安全。安全防范系统主要有数据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门禁系统组成。

1、数据安全系统

自助银行内各种设备与前置机间的实时交易数据应采用严密复杂的加密算法,以保证各类交易信息的安全。

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上方安装摄像机,安全掌握各重要设备的实时准确情况,在中心位置安装动点球形摄像机,随时旋转监控房间内的各个位置,室外设置外在景录像监控,实现全方位监控。本系统与报警系统联网,发生报警时球形摄像机可以自动切换到报警区域,及时录制发生的情况并可打印出来,各摄像机摄录的画面信息实时通过闭路有线电视网传输到分行的监控中心,整个自助银行内每台摄像机摄取的画面显示在一个监控画面上,可随时调阅放大每个的画面。

3、报警系统

设置客户进门提示,在重要设备上安装传感器,在设备遭到破坏时发出警报,并与监控系统联动。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当客户感到危险时可触发报警。设置紧急锁门装置,遇紧急情况时可立即锁门。

4、门禁系统

设立智能门禁系统,持有有效卡才能进门进行交易,门禁计算机随时记录并打印刷卡记录,做到有据可查,门禁系统结构。(1)门禁系统的组成,自助银行门禁系统由门控机、门控电路、电动门、刷卡器、状态显示屏等组成。自助银行门禁系统设计为自动联动方式,安装防弹玻璃电动门,外框安装进门刷卡器,其上方有一状态显示屏。门内侧墙壁安装开门键和锁门键。内设滑道推拉式侧门通向营业厅,滑道尽头安装一回程开关。当侧门完全打开触及回程开关时为开门状在自助银行内各重要设备侧一态,锁门键不起作用。否则,当侧经测试,不能用同一根双绞线既作电源线又作信号线(会引起干扰),应选另一根双绞线(开门、锁门键)上的棕白线作电源线 (2) 门禁系统的使用。连接控机、自动门、刷卡器、回程开关、显示屏、开关等设备,接通所有设备电源。自动门自检后关闭,打开门控机到“身份识别系统”,此时,门外显示屏和刷卡器指示灯亮。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应该将侧门处于开门状态,此时状态显示屏显示:“自助服务,欢迎光临”。客户刷卡进入自助银行,也可通过侧门进入营业大厅。在非营业时间应将侧门锁闭。客户刷卡进入自助银行后,为确保安全,可按锁门键将自动门置于锁定状态,此时状态显示屏显示 “正在使用,请稍候”。

5、试点原则

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发展不能一哄而上,一蹴而就,在对各类自助服务设备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后,应先进行试点,试运行段时间,看一看与预期效果是否一致,如果效果比较理想,再大规模引进也不迟。如在沿海地区使用比较理想的日夜金库,交行也引进了几台,至今很少有业务,造成了设备的浪费。

参考文献:

[1]《科技信息》2007年11月《网络建设在自助银行业务中的作用》

银行监管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海南省;农民工;银行卡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87-02

长期以来,海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的实际结算需求。存在着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问题,因此,广大农民工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安全和快捷的支付方式替代原有的结算方式,即农民工银联卡。

一、目前海南省农村地区银行结算的现状

1.农村结算网点不断减少,农民工结算服务受限。。全省各市县金融机构网点基本布局为:在县城有工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在乡镇一级的金融营业网点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在经济较发达的个别乡镇只设立工行和农行营业网点。据统计,近3年,海南农村信用社撤销或合并营业机构或网点就有24个。[1]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改革虽然为海南各国有商业银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了盈利能力,但也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了海南各市县乡镇农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工结算服务受限。

2.农村地区结算方式单一,难以满足农民工的结算需求。目前,海南农村传统的资金结算有委托收款、银行汇票、电子支付结算系统和支票等支付方式。在省内系统之间,异地资金清算由农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发出支付往账和接收支付来账,均需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由于支付结算工具种类少、功能不齐全,因此信用卡等支付结算工具还没办法得到充分的使用,有些支付结算业务只能通过跨行办理,既增加了结算环节,延缓了资金的支付结算速度,也没有形成现代化支付体系。因此,目前的支付清算手段没法满足广大农民工方便、快捷的结算需求。

3.农村地区网络相对落后,影响结算终端的推广。海南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建设相对滞后,农村信用社仍采取手工方式。各网点票据传递也是通过信汇方式,还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票据交换系统,造成了辖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异地汇兑业务的运作时间过长。服务于清算业务的结算工具基本上仍停留在旧时的结算模式,结算手段单一,陈旧落后,手续繁杂。因此,农民工还不能得到安全、高效、多层次、低成本的跨行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

二、海南省农民工群体消费支付的现状

1.外出务工,回乡消费。海南省各市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劳动技能较低,

且金融意识薄弱,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里的消费支出相当有限,农民工的收入最终还是在农村消费和流动。

2.现金消费多,非现金支付清算少。。[2]

3.农村信用社和邮政汇兑无法满足农民工支付结算的需求。目前,海南省农村资金支付清算体系尚不健全,在乡镇一级的金融营业网点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在经济较发达的个别乡镇也只设立工行和农行营业网点。邮政储蓄网点虽然有比较先进的支付清算体系,但由于本身的局限性,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资金的支付清算。因此,海南农村目前的资金清算体系难以满足农民工对资金支付清算服务的安全、快捷、方便的需求,使农民工不得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回家。

三、加快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1.加快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重要性。所谓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就是农民工在务工地或在家乡办理发卡银行的银联卡并存入资金后,可以直接在各农村营业网点或ATM提取现金。[3]

目前国内农民工已超过1亿人,他们向家乡的年汇款额达数千亿元,并以每年数百亿元的速度快速增长。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则是为农民工提供的一条直接延伸到家门口的取款通道。。在持卡取款时,持卡人需输入卡片密码,直接按确认。每卡每日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收费标准确定为:每笔取款业务对持卡人按照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元。上述收费标准是在综合评估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按照既减轻农民工持卡人取款的成本负担,调动持卡人用卡积极性,又适当弥补各参与方的成本支出,调动其开展业务积极性的原则,并参照现行商业银行汇款业务收费标准而确定的。

农民工银行卡最大特点是外出务工人员在打工地银行通过银联借记卡存入现金后,可以在家乡的农村信用社取款或查询,使外出打工者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回家,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央行在贵州在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基础上,计划2007年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扩大到湖南、河南、四川、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江西、重庆、云南、广西等11个省(区、市)。

2.农村地区开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现实意义。。

二是促进农村现金的流动,培养农民工用卡习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明形象,为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农村小康发挥作用。体现了央行始终把农村金融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贯方针。

三是充分利用遍布农村乡镇的农信社网点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是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是农村金融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

四是农村支付系统是农村金融的核心基础设施,其效率及稳定性关乎农村金融改革成效以及“三农”经济发展。一个多方联动的农村支付服务组织体系,不但有助于疏通农村地区、城乡之间的资金往来渠道,而且有助于挖掘潜在资源,增强创新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五是可以保证农民工对资金保密性的要求,以及人身和资金的安全,避免回乡路上携带大量现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海南省加快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的几点措施

海南省推广农民工银行卡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一是督促信用社做好海南省广大农村网络基础建设工作。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加快系统建设,提高业务的自动化处理水平,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快协调和开发省(市、区)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逐步形成联网通用的网络系统。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组织要在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二是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向广大农民工家庭宣传好这一支付结算方式以及公开低廉的收费标准,让农民工提前知道这种资金结算方式。如时机成熟,海南省则可以很快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熟练、素质较高的专业服务队伍。四是制定和规范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和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制定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卡业务经营风险,促进银行卡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南统计年鉴》,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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